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从心出发”。您在消费时,是否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遭受过霸王条款?是否遇到过不公平的服务和待遇?在315来临之前,我们就已经收到不少网友消费时遇到的“糟心事”吐槽,本期《易道》我们推出315特别节目,邀请北京(合肥)兰台律师事务所杨冰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权“撑腰”!下面就让我们去看看大家都有哪些消费维权疑惑吧!

案例一:

小明去某售楼部买新房,看中之后付了5万元定金,但因个人征信原因贷款办不下来,现在小明想退还之前开发商收取的5万元定金,但开发商以小明个人原因不予退还,请问这样的情况小明该如何做才能够让开发商退还定金?

杨律师: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购房定金是为了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采取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至于购房之后又需要退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退还定金,我们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呢,我们要看定金协议是如何约定的,这个定是确定的定还是预定的订,两个字的写法不一样,内容也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会不一样。第二,我们要判断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的资质,如果说他们具备这样的资质,是可以收取预付定金的,如果不具备商品房预售的资格,是不得收取定金的,这种情况之下是必须要返还的。第三种情形,我们要分析是不是属于双方都不能够归责的原因,如果是属于这种原因,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归责于双方的是由,这种情况之下,出卖方也是需要去返还定金的。

案例二:

小张看中一套二手房,与房东当天谈好总价之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未过户),但过了半个月房东反悔要加价才卖,请问房东这种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小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房东的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合同一经订立之后,除非特殊的情况下,合同内容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房东提出临时加价,这显然是希望单方去变更合同。针对这样一种行为,他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作为小张来说,它是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判决房东继续履行原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三:

购买二手车,买到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等,该如何解决?

杨律师:如果说二手车的卖主没有如实告知他,这种行为是属于合同欺诈。并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二手车的车主有义务把车辆的使用情况,包括事故情况、维修情况如实地告知买主。如果没有告知的话,买主可以要求无条件地退车。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作为买主是可以要求车主无条件退车,并且返还购车款。此外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案例四:

车送到4s店维修,4S店未告知车主维修方案和详细费用,私自拆卸发动机、更换零件,并收取高昂维修费用,应如何处理?

杨律师:4S店在拆卸发动机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并且收取高昂的费用,这显然是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涉及重大财产的处理和维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4S店必须要明确地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来决定是否进行拆卸。那么针对本案,作为消费者他可以向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可以拨打电话12315,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法进行维权。如果是采取诉讼的方法,可以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来确定作为4S店有没有必要去采取拆卸发动机的方式进行维修,那么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定这个赔偿的事宜了。

案例五:

李女士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收到货之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裂痕,分别联系了快递公司和电视机卖家,两边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下,李女士该如何维权呢?

杨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针对网购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需要向林女士先行进行赔付,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如果商家认为责任是属于快递方,商家在承担这个退货的责任之后,他可以再向快递公司另行索赔。

案例六:

蔡先生在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和2年会员卡,1年后被告知私教课有效期只有1年。蔡先生反映购买时商家承诺课程有效期与会员一致,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要求继续上课或退款,健身中心拒绝,蔡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杨律师:我们常说健身教练私教课,实际上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而其中关于课程的有效使用期是属于合同的重要关键条款。如果说健身房针对这个课程的使用时期前后不一致,或者是没有明确告知他是属于合同关键条款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作为一名消费者,他可以选择向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进行诉讼。因为他掌握了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是同样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我认为蔡先生既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法院依法诉讼。

案例七:

黄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打折皮鞋,买回来第一次穿皮就裂开了,黄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钱,商家说这是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是不会处理的。商家说法有依据吗?

杨律师:这里面的商家他对概念存在一个混淆,如果说是属于残次品处理品,那么相关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但是打折商品它是属于正常的商品,那么商家应当保证它的正常的质量。如果说质量存在问题,那么作为消费者是可以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退货,或者是赔偿损失。

3月15日,一年只有一天,但“315”应该天天都是。消费维权不应该停留在“315”这一天,而是应该行动在每一天。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点滴行动促进消费环境改善。最后,祝愿所有的消费者真正做到放心消费、快乐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