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三、存储要求
(一)什么时间存储?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并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申报材料到经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
(二)到哪里办理?
总包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管辖,未设项目部的,由该项目先开工的地区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三)缴存方式有哪些?
可使用现金缴纳、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四种存储形式。采用保函保单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单,保函保单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120日。
(四)缴存比例
一般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下浮比例
总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严格落实工资专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第3个及以后的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
差异化存储
1、免于存储:(1)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2)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降低存储比例: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3、提高存储比例: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取消减免待遇
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消差异化存储通知书》,通知总包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按规定比例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
四、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办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五、工资保证金返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解除施工合同,且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的,总包单位可向经办地人社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
六、违规处罚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经办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七、适用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保函保单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保函保单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