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某日,张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被一违规骑行的电动车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尾部受损,电瓶车驾驶员受伤,交警认定电瓶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电瓶车驾驶员因事故产生医疗费1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将1万元赔付对方,张先生对此不理解,认为自己仅是次责,保险公司只需按照次要责任比例赔付即可。
案例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可以看出,交强险理赔时一般只区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形,不细分具体责任比例。以上案例中,虽然张先生被认定为次责,但也同样需要按照交强险有责情形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超出交强险限额需要动用商业险赔付时,正常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案例提醒:交强险赔偿时虽不区分“全责、主责、次责”等不同责任比例,但交强险整体赔偿限额有限,当事故中第三方损失较大时,通常无法满足赔偿需求,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性投保商业险,遇到严重的交通事故,适当的商业险可以弥补交强险不足。
同时提醒各位车主,驾驶车辆在确保自身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也要注意周围环境,注意行车安全。
中国人寿财险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