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张先生驾驶车辆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摩托车负全部责任,因损失较轻微,故张先生与摩托车进行私了处理,互不追究,并签署私了协议。张先生从修理厂了解到,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获取全部赔偿,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代位赔付。但保险公司告知,因张先生已与摩托车达成私了协议,且协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不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不予赔付,张先生表示不解,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根据该条款,张先生是符合代位条件的,但《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鉴于,张先生在行驶代位求偿权利前,已与三者达成私了协议并约定互不追究,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张先生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温馨提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条款也随之不断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断完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多了解与自己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内容,在对保险条款理解较为困惑时,不要盲目采纳他人私了等建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遵循有效途径,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